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张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无任何工作交接之情形,2012年3月20日其向机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得到机械公司的同意,机械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退工手续。2013年2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20日解除也可以足以说明机械公司有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因此,2012年3月20日至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属于机械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期间。
二、用人单位延迟退工,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由于机械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除了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外,并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失,因此机械公司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赔偿古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