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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每月可提实际房租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19-04-30 18:31:56
导读: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4月28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4月28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租房提取额度将进行差异化安排、骗提职工将被限制提取以及实施联合惩戒,公租房每月可提实际房租等。

  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予以适度倾斜

  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地支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开展,本次提取政策修订拟对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予以适度倾斜。对属于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职工,通过网站、电话、微信等自助服务平台或深圳市租赁平台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租房提取额度仍按照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执行。

  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贷申请

  目前深圳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拆迁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需要注销抵押权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该问题,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此次贷款新规拟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拆迁住房,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为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

  此外,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贷款申请;并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取消两项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据了解,现有提取规定中,职工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销户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永久居留权证明”。为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此次修订拟调整不适宜现行提取业务开展实际的相关证明,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永久居留权证明”等证明材料,职工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回乡证、台胞证。

  违规提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提取新规还拟针对失信违规骗提的职工限制提取和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网站公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hu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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